I.职业翻译人员个人誓约:
本人身为翻译 ╱口译人员,职在跨越语文与文化差异协助顾客进行沟通,矢志追求最高标准之服务品质,遵守最高标准之职业道德,并服譍已知之专业善良惯例。本人愿:
A.履行忠信之翻译,全力满足顾客之需求及为顾客解决问题。本人了解此等专业翻译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. 精熟于译出语文,表达能力相当于以该语文为母语并受高等教育者;
2. 就翻译主题所属知识领域随时进修新知,熟悉两种语文之专用辞语;
3. 建立并接触丰富之信息来源与参考资料,熟知专业工作所需之各项工具;
4. 不断改进及加强工作所需之知识与技术。
B. 信实呈报专业资格与经历,不承接自身资历不胜任之工作。
C. 尽力维护顾客权益,不披露或滥用顾客之机密信息与智能财产。
D. 如实告知顾客翻译╱口译工作所遇之困难,与顾客共谋解决。
E. 未经顾客同意不滥用顾客之推荐。
F. 尊重顾客与其客户或事业伙伴之商业关系,不加以破坏或图利。
II. 专业翻译机构自律规范:
本公司为雇用翻译 ╱口译人员之翻译机构,愿恪守前述职业道德标准,并承诺遵守下述各项行业优良惯例:
A.应于翻译╱口译工作开始之前与翻译╱口译人员约定双方之期望与条件,并订立书面契约。
B.应遵守约定之条件及经双方同意之条件变更,绝不于工作开始后要求变更工作内容或给付条件。
C.如遇任何与工作相关之争议,应直接与翻译╱口译人员交涉。不能解决之争议应交付仲裁。
D.不得为争取顾客之译案而要求翻译╱口译人员从事免费或折价之工作。
E.未经翻译╱口译人员同意,不得擅借翻译╱口译人员之信誉作为接案报价或行销之助力;如经同意使用,应善意使用于约定之用途。
F.委托翻译╱口译人员从事出版品或演出活动之翻译,本公司应在权限内对翻译╱口译人员授予著作人按例应获之承认。
Ⅲ . 会议口笔译专业服务标准
1.为确保服务品质达专业标准,本公司人员应于会前观察会场环境,排除任何足以影响工作品质之因素。口译员之视、听不可受到任何干扰。同步口译会场必需设水族箱,否则音效品质不良及噪声可能干扰口译员及会场宾客。
2.口译群之安排方式应避免中继 (接力) 翻译。
3.应与客户订立书面契约,约定费用、委托时(日)数、语种、工作时段、指定主译口译员、预习研究╱讲习日数、交通时间╱费用、膳宿等。
4.契约条款应订明如有录音需另收著作权费。
5.口译员于约定期间内不承接其它案件,因此契约应含取消条款约定取消服务之补偿方式。 |